2009年企业法律顾问精讲班——综合法律知识

发 布 人:圣才学习网
发布日期:2009-4-24
主讲老师:伊强
课    时:25.7小时
价    格: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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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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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课程特点:完全按照2009考试大纲章节体系进行全面系统讲解,并提供精炼的同步授课讲义,对各章考查目标和考查重点进行分析总结,结合历年真题(2006-2008),从掌握知识与运用做题的角度全面讲解考试所要求的全部内容,以达到全面掌握课程内容,打好坚实基础的教学效果。
  教学目标:帮助学员全面系统地掌握课程内容,对课程内容结构形成完整的体系认识,培养学员熟练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课程目录:
 
课程目录
授课时间
第一章 法学基础理论(1)
01:04:30
第一章 法学基础理论(2)
01:10:01
第一章 法学基础理论(3)
00:50:44
第二章 宪法(1)
00:51:32
第二章 宪法(2)
01:21:51
第三章 行政法(1)
00:57:57
第三章 行政法(2)
02:08:11
第四章 行政诉讼法(1)
00:39:27
第四章 行政诉讼法(2)
00:56:25
第五章 刑法(1)
01:32:59
第五章 刑法(2)
01:04:49
第六章 刑事诉讼法(1)
01:54:52
第六章 刑事诉讼法(2)
01:23:53
第七章 自然资源法与环境保护法律制度(1)
00:52:46
第七章 自然资源法与环境保护法律制度(2)
01:24:21
第七章 自然资源法与环境保护法律制度(3)
01:08:25
第八章 社会保障法(1)
01:36:06
第八章 社会保障法(2)
00:41:07
第九章 国际经济法和涉外经济贸易法律制度(1)
01:19:22
第九章 国际经济法和涉外经济贸易法律制度(2)
01:18:06
第十章 世界贸易组织法律制度
01:24:40
  讲义示例:
第一节 法律概述
  一、法、法律的概念
  1.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2.对法律的理解有广义和狭义两种
  (1)广义上的法律与“法”的含义相同,即指“法”的整体,其概念的内涵与外延等同于“法”,泛指国家的全部规范性文件。
  (2)狭义上的法律仅指法的一种表现形式,即享有国家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按照一定的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注意:狭义上的法律仅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二、法律的基本特征
  1.法律是一种行为规范系统
  (1)具有规范性和普遍性;
  (2)具有严格的结构和层次。
  2.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系统;
  3.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系统;
  4.法律是以规定人们的权利义务作为主要调整手段的行为规范系统。
  三、法律的作用
  1.法律的规范作用是指法律作为一种特殊的行为规则,对主体的意志行为发生影响,从而对主体的行为具有指引、评价、预测、强制和教育的作用。
  (1)法律的指引作用是指法律所具有的能够为人们的行为提供一个既定的模式,从而引导人们在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社会活动的作用。
  (2)法律的评价作用是指法律作为一种行为规则,具有判断和衡量人们行为合法或不合法的作用。
  (3)法律的预测作用是指人们根据法律的规定,可以预先知晓、估量怎样行为以及行为的法律后果,也可以预知国家对某种行为的态度,进而根据这种预知对自己的行为做出合法和合理的安排和计划。
  (4)法律的强制作用是指法律运用国家强制力保障自身得以实现的作用。
  (5)法律的教育作用是指法律所具有的、能通过自身的存在及运作实施,产生广泛的社会影响,从而督促、引导、教育人们弃恶从善、正当行为的作用。
  
  【例题1.1】法律(  )是指法律作为一种行为规则,具有判断和衡量人们行为是否合法的作用。(2007年真题)
  A.指引作用
  B.评价作用
  C.预测作用
  D.教育作用
  【答案】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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